各教学单位:
课程管理单位评价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一部分,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郑铁政【2021】46号)的精神,请各教学单位在1月5日前完成评价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1. 组织领导及考核对象: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担任本单位课程管理范围内的所有本部门专职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及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注:院系领导、系办主任、教学秘书、研究所人员等均属校内兼职教师)
2. 评价标准及权重:根据教师的工作态度、工作任务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按照本部门专职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及外聘(含外教)教师三类情况分别评价,研究确定考核等级。考核等级(P)分为优秀(90≤P≤100)、良好(80≤P≤89)、合格(60≤P≤79)、不合格(P<60)。
其中:本部门总优秀率≤40%,本部门专职教师优秀率≤40%,校内兼职教师优秀率≤40%;外聘教师优秀率≤40%,优秀及良好成绩分布如下表所示,所有成绩取整数。【注:优秀人数只能四舍,不能五入】
优秀(90≤P≤100) | 良好(80≤P≤89) | ||
分数段 | 比例 | 分数段 | 比例 |
98-100分 | <30% | 88-89分 | <30% |
95-97分 | <30% | 85-87分 | <30% |
94分及以下 | ≥40% | 84分及以下 | ≥40% |
本部门参评人员(见附件3)按质量管理办公室发布名单为准,若教师姓名不在发布名单中的需学院提交任课佐证材料(盖章签字版)。评价结果填《学院教学质量课程管理单位评价汇总表》(见附件 2),纸质版经学院考核组长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于2024年1月5日前交质量管理办公室督导评价科孙洋处,电子版发至孙洋钉钉备案。
3. 特别说明:
1)凡发生教学违规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考核不得为优秀或良好。
2)凡不能履行教师职责,或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3)全年度任课学时数低于一门课程规定的最少学时数的教师不予考核评价。
4)退休、新进或其它原因只任课一学期的教师,按任课学期考核,并视为年度综合考核。
附件1.关于印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doc附件2.学院教学质量课程管理单位评价汇总表.doc附件3.各教学单位教学质量参评名单.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