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教育、科技、人才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提出“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和发展方向。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明确了“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不断优化“职教高考”制度这一选拔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促进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工程,有助于加快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不断筑牢现代化建设的人才根基。
优化“职教高考”制度是完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选拔体系、助推教育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人才基石。但由于过去缺乏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专门考试制度,以及传统高考模式只以文化成绩为单一选拔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错误认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有力推动了职业教育从“层次”向“类型”的转变。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更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作为人才选拔的“指挥棒”,“职教高考”扩大了考生对教育类型的选择范围,有助于把好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选拔培养的入口关。不断优化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为主要形式的“职教高考”制度,使其成为高职院校的招生主渠道,是实现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的内在要求。
优化“职教高考”制度是引导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投身科技创新、助推科技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科技创新离不开多元化、多种类的人才队伍,技能型人才与科学家、工程师同等重要。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将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一线、在团队科研中带头攻关的主力军中,往往都有本领过硬、手艺精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的身影。引导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投身科技创新,需要与之成长规律相契合的人才选拔体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职业院校发展曾提出“不求最大、但求最优、但求适应社会需要”的办学理念,指示要“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传统高考模式一定程度上“重文化、轻技能”,与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的要求难以匹配,无法成为选拔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助推器”。在分类高考的理念下,“职教高考”制度作为稳定引才、选才、育才的“强磁场”,应强调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方优势产业的联动,引导考生填报与科技创新联系最紧密、与产业发展前景最契合的院校与专业。同时不断优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探索完善普高生职业适应性测试与中职生职业技能考试,有助于扩大技能型人才的选拔范围,为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技术技能更加适配、结构更为合理的人才保障。
优化“职教高考”制度是拓宽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发展通道、助推人才强国建设的重要途径。人才是第一资源。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而为党和国家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职业教育的使命担当。在传统高考模式下,职业教育处于弱势地位,技能型人才的资源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而在类型教育格局下,职业本科教育正在加快发展,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学历“天花板”已被打破,中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型研究生教育的依次递升实现了职业教育内部的“纵向贯通”。“职教高考”制度向上衔接职业本科院校与应用型本科院校,向下衔接中职中专与普通高中,保障了技能型人才平等的学习权利与学历提升机会,是考生技术技能成长和学历提升的“枢纽站”。同时,“职教高考”制度还是技能型人才与学术型人才互相转换赛道的“立交桥”,不同类型的考生可以根据自身禀赋、兴趣、特长选择最适合的教育类型,既促进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横向融通”,还提升了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的精准度。不断优化“职教高考”制度,拓宽技能型人才的向上发展通道,是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关键环节,也是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