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职工岗位聘用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07-03-20   文章作者:    审核: 学院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浏览次数: 2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高等学校用人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教职工的岗位聘用工作,保护学院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达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充分调动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及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岗位聘用制度是各单位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聘用依法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用人制度。
  第三条 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学院、院属各部门负责人对受聘人员予以聘用。
  第四条 岗位聘用的范围和对象:
  一、学院党政管理、教学、教辅和后勤服务部门中列入事业单位编制的人员。
  二、学院研究确定应列入本规定管理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岗位聘用原则

  第五条 党管干部的原则。
  在聘用干部过程中,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
  第六条    干部“四化”原则。
  在聘用党政管理人员过程中,应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选拔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
  第七条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聘用方在定编、定岗、定责、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岗位需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第八条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聘用双方在聘用过程中是地位平等的主体,双方均应自觉尊重对方的意愿,对有争议的问题应积极协商。
  第九条    优先聘用院内教职工的原则。
  用人单位在聘用过程中,应优先聘用院内在职的教职工;无合适人选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聘用其他人员,聘用其他人员应从严掌握,由人事处统一审核。
  第十条 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各部门在人员聘用过程中应自觉处理好学院整体利益与本部门利益的关系,两者冲突时局部利益应自觉服从整体利益。

第三章 受聘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思想道德品质好,作风正派,团结协作,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志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续聘人员的前一聘期考核结果均在基本称职及以上。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能完成学院规定及部门分配的工作任务。

第四章 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聘用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订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在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前提下,有择优聘用所在部门教职工上岗的权利;
  三、有按国家政策和法规对受聘者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院纪院规教育的权利;
  四、有按国家规定和院纪院规对受聘者进行管理的权力;
  五、受聘者违约,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和职责,聘用方有解除聘用并追究受聘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聘用方的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聘用教职工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平等竞争和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受聘者劳动报酬;
  四、按规定为受聘者提供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机会;
  五、维护受聘者合法权益,保证受聘者享有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受聘者的权利
  一、享有按规定选择工作岗位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享有业务进修、培训及职务晋升的权利;
  三、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对聘用部门违约或聘用中发生的争议,有向上级或仲裁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患病或受伤,按规定享有停工医疗的权利;
  六、有按规定提出辞职或要求解除聘用协议的权利。
  第十八条 受聘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和业务素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按受聘岗位的职责和聘用部门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并接受考核;
  四、维护学院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利益,不得损害学院的各种权益;
  五、不得以病假、病休的名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自谋职业或变相自谋职业;
  六、辞职、辞退等人员离院前必须清理账务、债务,并按学院规定及时办理离院手续;
  七、保守聘用方的技术秘密。

第五章 聘用权限、聘用方法及聘用程序

  第十九条 聘用权限
  科级及以上干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由学院聘用,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聘用。各部门所聘人员须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聘用办法
  全院教职工根据不同岗位可分别采用竞聘制、任命制或选聘制。
  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一般程序
  一、各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核定的各类人员编制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聘用岗位、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岗位职责等;
  二、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聘用部门提出应聘申请;
  三、聘用方通过相关部门核实应聘者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满足相应条件和资格者方可聘用;  
  四、聘用双方通过一定的形式双向选择;
  五、各聘用部门根据聘用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拟聘人选并以适当的方式征求拟聘人员的意见;
  六、按照聘用权限,聘用方负责人代表学院对应聘人员予以聘用。聘用关系建立后,在聘用期内不因聘用部门领导的变更而终止。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二十二条 聘用的期限
  一、聘期原则上为三年;
  二、聘期不得超过本人的退休日期;
  三、聘期可以缩短,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聘用的变更和终止
  一、聘用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聘用程序进行变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聘用关系继续有效;
  二、聘用期满或双方约定的聘用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自行终止;
  三、受聘方变更工作岗位,应重新聘用。
  第二十四条 聘用的解除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一)在试用期或见习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者;
  (二)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个工作日者;
  (三)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者;
  (四)对学院的社会声誉或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者;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劳动教养处罚者;
  (六)不履行受聘义务者;
  (七)不胜任本职工作者;
  (八)因管理体制改革、部门调整,10个工作日内不愿应聘新岗位者;
  (九)以病假、病休名义从事有收入的劳动、自谋职业或变相自谋职业者;
  (十)泄露技术秘密,对聘用方造成不利影响者。
  二、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关系,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工作,也不愿应聘其它岗位者;
  (二)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者,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者;
  三、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部门不得解除聘用关系:
  (一)患病或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关系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一般不得辞聘,确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而要求辞聘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聘用方提出辞聘申请。聘用方从收到辞聘申请起,应在六个月内办理辞聘手续。受聘人辞聘申请在未被批准之前,应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义务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聘:
  (一)正在承担重要工作任务,辞聘后其所承担的工作暂时无人接替或者对聘用方造成损失者;
  (二)按聘用方规定或约定服务期未满者;
  (三)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无结论者;
  (四)聘用方有其他正当理由不同意受聘人辞聘的。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参加应聘而未被聘用方聘用,视为不聘人员。
  第二十七条 在职职工不愿接受学院岗位聘用,属拒聘人员。
  第二十八条 解聘、辞聘、不聘、拒聘人员按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聘用工作的组织与聘用考核

  第二十九条 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
  一、学院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聘用办法的制订、修订及聘用工作中重要事项的议定。人事处负责聘用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学院各部门成立相应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本部门各类人员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岗位职责及业绩考核办法等,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聘用工作;
  三、各部门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的组成,应在聘用工作开始前上报学院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条 聘用考核
  一、参加应聘的各类人员应满足受聘人员基本条件、相应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愿意履行岗位职责,方可被聘用。
  二、受聘者应接受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聘期考核由人事处制订办法,组织实施。考核的结论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种。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可暂缓聘用:
  一、因公受伤或患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者;
  二、经学院批准,正在进修或学习者;
  三、其它特殊情况者。
  以上人员均归原单位管理。
  第三十二条 聘用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在三天内向学院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提出申诉。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调查争议事项并向有关方面反馈意见,及时处理争议问题。
当事人对协调结果不服的,可向政府仲裁机构提出申诉。在未做出仲裁结论前,学院决定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限制的岗位,不满足条件和资格者不得申报,聘用单位也不得予以聘用。
  第三十四条 聘用中无理取闹、诬告他人者,或聘用方有营私舞弊、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管理干部,按党政管理岗位予以聘用。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所建立的聘用关系无效。
  第三十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的人员编制实行宏观控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此聘期内,原则上减员减编、增员不增编;聘期结束编制重新核定。
后勤服务集团公司职工(不含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岗位聘用办法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外出劳务、自谋职业的停薪留职人员须参加岗位应聘。对不聘人员按待岗人员管理;对拒聘人员,视为自动离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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