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户口迁移证收费标准调整为4元” (豫价费字[1994]第215号 [94]豫财综字第90号)的文件规定,请需将户口从我院转到就业单位或迁回原籍的毕业生,于户口迁出前一周内将户口迁移证费4元交到保卫处,由保卫处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有关事宜。
联系部门:保卫处
联系电话:校电 6243
联系 人:王宏欣
学院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
时间:2007-06-06 作者: 审核:学院办公室 浏览: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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