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失业保险缴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7-11-06   文章作者:    审核: 人事处    浏览次数: 1182
  原根据郑州铁路局文件规定,我院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依据本人工作年限不同,按最低2元,最高7元标准缴纳。
  自我院正式移交地方管理后,在郑州铁路局失业保险帐户被注销。
  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条列》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根据此规定,经学院研究,并报经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批准,自2007年元月起,我院将按照河南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缴纳个人失业保险费并补扣应缴款,同时将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原按郑州铁路局规定所扣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费冲减应扣款。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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